財報雲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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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03, 2025
一、從法條看「日間照護」與「住院」的區別
法條變化:從「日間留院」到「日間照護」
精神衛生法於民國96年7月4日修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其他照護方式。」;之後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法(自公布後兩年施行),修法後上開第35條第1項移至第20條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為:「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照護。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社區支持服務。八、個案管理服務。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比照修法前後之條文內容,可以發現修法後之內容增加「社區支持服務」及「個案管理服務」兩種治療方式,而日間留院則改為日間照護,參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網頁關於「日間照護」之文字說明:「日間照護單位是一種開放性的精神疾病復健治療環境設施,屬於部份留院性質,採學校教育、訓練和治療三合一的觀念。學員白天時間在日間照護接受醫藥、護理及其它專業復健治療,晚上回到家中與家人生活,本院活動時間從上午8時30分到日間照護參加課程,下午3時50分下課回家。」,可見患者參與日間照護療程,幾乎需要耗費整個白天的時間,因此產生是否得請領醫療險住院理賠之爭議。
二、金管會函示前後的保單差異影響理賠認定
舊版保單 VS. 新版條款:理賠資格可能不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3年1月22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因此往後之住院醫療多會特別定義日間留院(日間照護)是否得以申請住院保險金,但在此函文發布「之前」之保單對於住院之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因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是否得申請住院理賠,在實務上屢生爭議。
三、法院判決:保險條款不排除時,應保護被保險人
新北法院判決支持「日間照護」也可理賠
關於此爭議,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對於被保險人於89年6月19日購買之醫療保險,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判決,該判決認為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要旨參照),且認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要旨參照),因而認為倘簽立之保險契約未有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之約定,且未限制住院必須24小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基於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等原則,認為被保險人於89年6月19日所簽立之保險契約並無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則被保險人自有合理且可期待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可受理賠,因此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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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03, 2025
引言:合作或創業前,你該懂的公司法律底線
經營公司或與公司合作時,必須要知道的「法人格獨立原則」,穆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子超以公司債務的觀點,簡要整理讓讀者理解。
公司的債務能找老闆要嗎?
公司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老闆本人請求嗎?公司老闆本人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請求嗎?恐怕沒這麼簡單,簽訂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當事人,民事訴訟起訴時不能搞錯訴訟當事人,因為公司跟公司老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人」。
法人格獨立原則是什麼?
公司≠老闆!這是法律上不同的「人」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公司法第1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在現代公司法中,「法人格獨立原則」是公司制度的重要概念。依法設立的公司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屬於「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因此,公司本身可以對外締結契約或為意思表示,民事訴訟中可以進行起訴或被起訴。
另一方面,俗稱的公司「老闆」在法律上屬於「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一位獨立的「自然人」。而公司的負責人雖然負責經營與管理公司,但在法律上與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各自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況且,老闆可以換人當,公司負責人有變更的可能,而變更公司負責人也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法人格,但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則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清償
老闆只是代表人,不是債務主體
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本身負責清償。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無力償債,債權人原則上無從直接向公司負責人本人請求。雖然公司負責人會代表公司對外締結契約,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但契約或訴訟的當事人仍然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負責人本人。這是法人格獨立原則的基本具體表現。
特殊情況下:老闆也可能得還債!
有這4種情況,公司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然而,下列這幾種情況,公司的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 公司負責人自願承擔公司債務
- 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債務保證
- 公司負責人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違法濫用有限責任的補救機制
公司法第99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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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02, 2025
什麼是加班申請制?
加班申請制是公司為了管理加班、控制工時與發放加班費而設的制度。員工需事先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後,才能進行加班。
加班沒申請就不算?從法律角度來看行不行
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任何加班都應在工會、勞資會議以及個別勞工的同意下進行,在這樣的前提下,可以進一步得知:加班的基礎是以雇主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為原則,當然必須取得雇主的同意,但即便勞工未申請,不能用來迴避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加班申請制怎麼訂才合理?四大要點別忽略
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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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電子系統、簡便操作、即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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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程序:主管事前審核,或事後補件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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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與發放:明確紀錄加班工時,依法計算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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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與核備:納入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備查
沒申請就不給加班費?法院不這樣看!
不行!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若有出勤紀錄,視為雇主同意加班。除非雇主能證明員工未實際加班,否則不得拒發加班費。
避免爭議!雇主該做的5件事
在實務上認為,如雇主不同意員工加班,或認為出勤紀錄並未正確反映員工工作時數時,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電源以積極督促員工下班、於員工因私人因素留在公司時,與員工確認並更正出勤紀錄、主動制止員工加班並表示反對等,並留下約談紀錄,以避免遇到勞動爭議時,雇主落入無法證明員工實際上並未加班的窘境。
▐ 作者
林易徵律師除一般傳統的民、刑事訴訟外,亦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並擔任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現為沃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外,亦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及文化大學推廣部外聘講師,對於企業法務、勞資爭議處理,均有相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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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01, 2025
【真實案例】保單核保通過卻遭拒賠,問題出在哪?
案例引言:
林先生打算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作為保障。業務員在填寫要保書時詢問他是否曾接受過重大檢查或治療,林先生想起一年前曾因腸胃不適進行過腸胃鏡檢查,但結果正常,因此他便未主動提及。保單核保順利通過,一年後,林先生被診斷出罹患早期胃癌,申請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未據實說明病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林先生感到困惑:自己當時的檢查結果是正常的,為何還會被認定違反義務?
一、據實說明義務是什麼?
保險契約背後的重要法律基礎
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提問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乃保險契約建立於風險分散與資訊對稱的基礎上,保險人依賴要保人所提供的資訊來判斷是否承保及決定保費高低,因此,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關鍵資訊,將會直接影響契約的對價衡平,連帶影響其他人之權益。
二、法院怎麼看?據實說明義務不只是「誠信」
最高法院認為據實說明義務乃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體現,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之危險,得以較低之保費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充其量保險人至多亦僅可解除契約;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達到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補償之目的,殊非事理之平。
以林先生的案例來看,若保險公司曾明確詢問「是否曾接受腸胃鏡檢查」,而林先生未提及,雖然檢查結果為正常,但「接受檢查」的事實仍保險人詢問之重要事項,若隱匿此情況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以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約。
三、避免理賠糾紛,投保人應注意這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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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詢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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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審閱要保書,不全依賴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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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避免提問模糊,保障雙方權益
為避免未來理賠糾紛,投保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所詢問事項逐一據實說明,若有疑慮部分也可主動註明。建議在填寫要保書時,務必親自審閱所有內容,勿僅依賴業務員填寫。此外,保險公司亦有義務清楚設計詢問項目,避免用語模糊,造成投保人誤解。
▐ 作者
蔡憲騰律師專長涵蓋家事、刑事及民事訴訟領域,處理案件類型包括婚姻子女、遺產繼承、妨害名譽、性侵性騷擾、詐欺、傷害、車禍、財產糾紛及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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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23, 2025
投資意識提升,陷阱也悄然增加
當今民眾越來越有理財投資意識,市場上投資產品也相應變的更多樣,然而,在五花八門的投資選擇中,近年卻屢屢傳出,被包裝成「無風險高報酬」之投資標的,實際上卻是「違法吸金」之案件,此類案件被害人數往往可達千百人,吸金規模更動輒上億元。
小心!「高報酬投資」背後可能是陷阱
事實上,近來的違法吸金案件,其宣稱之投資標的可能包含:投資黃金、石油、不良債權買賣、特殊技術,或販售特定產品後,吸引投資人繳納會費參與直銷並領取高額紅利等等,其內容可說是各式各樣,但要辨別一項投資究竟是否是違法吸金,並不只是判斷投資標的為何,因為吸金集團會不斷更新、變化包裝投資標的之手法,所以投資人應留意的是吸金案件的幾項典型特徵,包括:
(一)宣稱之報酬率甚高,甚至高到不合理,且其報酬可能會以「利息」以外之字眼包裝,如
「保管費」、「獎金」、「佣金」等
(二)強調能夠「保本」或「保證獲利」
(三)鼓吹投資人介紹更多人一起加入投資,並且據此給予獎金、佣金
(四)商業模式複雜,投資人無法輕易理解產品或投資標的之獲利來源及模式(或根本不強調投
資標的之獲利來源及方式)。
龐氏騙局運作機制大揭密
吸金案件對投資人而言之所以存在巨大風險,是因為此類案件本質上屬龐氏騙局,其本質上不是吸金集團所宣稱之投資標的在獲利,而是透過新的投資人不斷加入,投入資金後,再將新資金用於支付舊投資人報酬,即所謂「後金養前金」,這會讓投資人產生獲利之假象,而一旦不再有新的投資人加入,就無法再產生「報酬」,所有投資人都終將血本無虧。
投資基本觀念:高報酬 ,高風險
高報酬必然伴隨高風險,這是投資的最基本觀念,尤其在當今投資意識高漲的時代,更應謹記此原則,奉勸投資人不應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吸金案件所提供的高報酬,縱使投資人初期能拿到錢,但其總有崩解的一天,若參與其中,不僅最後恐難以追回被害金額,甚至可能因為投資過程中曾向親友遊說投資,成為招攬人,進而同樣淪為被告而被起訴、判刑,如此結果無疑得不償失,投資人均應警惕為上。
▐ 作者
馬楚涵律師曾主辦或協辦多件社會矚目之銀行法、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上市、櫃公司之重大金融案件,並曾經手處理多間知名公司之經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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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1, 2025
案例開場:她只是想分享投資,卻惹上麻煩?
小美因為長期投資股票期貨頗有心得,開始將自己多年經驗分享給親朋好友,並給予具體投資標的建議,身邊好友也因此皆有獲利,漸漸小美在朋友圈中有了「投資女神」、「女中巴菲特」等封號。小美進而決定開班傳授投資知識並收取學費,小美認為這樣不但能將自己投資知識進一步分享給所有社會大眾,自己也可以賺得學費,利人利己何樂不為呢?
想教投資?先問法律怎麼看
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後人進一步把這句話解釋為:「授人以漁,不如授人以欲。」指的是不要直接給予物質,而是教以方法或某種信念,讓對方自己去爭取。這套理論如果用到現代社會,把「教人釣魚」改成「教人投資」,會不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呢?
關鍵法條出現:哪些行為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法律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實務怎麼看?有收費就可能構成投顧行為
又法院實務判決認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顧問事業,係指該營業為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對證券或期貨交易為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因此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者。據此,行為人因其提供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收取報酬,其報酬之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就屬於經營投資顧問業務,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結論:教投資不是不能做,但這幾件事要特別小心
小美想要分享傳授他的投資經驗、具體提供投資策略或標的,若是單純親朋好友間的分享而不收取報酬應無問題,但若對不特定人開班授課並收取學費,就可能違反前述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規定,除有相關刑責外,也會面臨受害者的民事追償,不得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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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19, 2025
創業只顧拚業務?小心帳戶、股權成爭議來源
近來網紅Andy老師控訴10年努力,有上百萬訂閱戶的平台,瞬間失去掌控權,而成為他人所有,此一情形常發生在新創公司的草創期,通常創業者會專注於開拓業務或研發產品而忽略草創時期的公司股權結構及智財歸屬等問題,因此,創業初期就必須明文「約法三章」,把股東間的股權寫明,同時配合資金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紀錄,確認確實為股東,而非成為別人口中的被借名者,此外,若有以技術入股者,應載明股權比例或估值為多少,避免日後股東間認知的落差。再者,新創公司若有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財問題時,除必須事先以契約約定外,專利及商標亦須儘速依契約約定,向政府相關機構辦理登記,避免日後公司業務成功發展後,股東之間衍生爭奪智慧財產權之問題。
誰掌握董事會,誰就掌握公司命脈
另外新創公司董事會的結構也是關鍵問題之一,掌握董事會多數席次,才能掌握經營決策權,而股權的多寡又決定董事會的人數及結構,因此在設立公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股權的比例,才不會在公司成功發展後只能單純的領取薪資,而無法享受公司成長獲利的果實。
文章亦上架於財報雲 https://blog.statementcloud.tw/fightmen-ownership-control/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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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19, 2025
案例一:產權糾紛,購屋夢碎
案例概述
阿明因朋友推薦,看上一處台北市房產,價格僅為市場價的一半。但該房產有預告登記,無法過戶。賣方小美簽訂契約,承諾兩個月內解決,否則賠償三倍違約金。
阿明信以為真,支付了400萬元。最終,小美無法履約,且無資產償還,導致阿明無法追回任何損失。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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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可限制不動產的移轉或抵押,但也意味著該房產可能涉及糾紛,購屋時若遇此情況,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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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阿明無法追回款項?
即使契約中約定違約賠償金,若對方無資產或有其他債務,仍可能出現「有判決,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
案例二:投資陷阱,養套殺
案例概述
小謝告訴阿華,有高報酬的房地產投資機會,初期阿華投入30萬元獲得高額回報。後來,小謝以更大的投資機會為由,勸阿華追加500萬元資金,並聲稱為節稅將房產掛名他人。
期間,小謝以貸款問題為由,要求阿華多次追加資金,不久後,小謝失聯,阿華損失將近600萬元。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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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套殺的投資詐騙
詐騙者常以初期小額高回報建立信任,進而誘導受害者投入大筆資金。投資前應保持警惕,避免落入此類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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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屋的法律問題
以人頭名義購屋雖可節稅,但隱藏重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所有權與交易款項的追討將極為困難。
面對房地產詐騙的防範措施
上述案例反映了房地產交易中的常見問題。蕭律師建議以下措施來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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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履約保證帳戶:確保交易安全,當過戶無法完成時,資金可退回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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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房地產交易涉及多重法律與稅務問題,專業律師的協助對保障交易安全不可或缺。
無論是購買不動產、投資,還是處理產權糾紛,選擇有經驗的律師能大幅降低風險。遇到類似情況,尋求專業協助或許就是避免損失的關鍵一步。
▐ 作者
蕭育涵律師專精於不動產與繼承案件,根據多年來處理不動產案件的實務經驗,分享2個真實案例,提醒您如何避免掉入房地產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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