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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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03, 2025
引言:合作或創業前,你該懂的公司法律底線
經營公司或與公司合作時,必須要知道的「法人格獨立原則」,穆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子超以公司債務的觀點,簡要整理讓讀者理解。
公司的債務能找老闆要嗎?
公司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老闆本人請求嗎?公司老闆本人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請求嗎?恐怕沒這麼簡單,簽訂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當事人,民事訴訟起訴時不能搞錯訴訟當事人,因為公司跟公司老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人」。
法人格獨立原則是什麼?
公司≠老闆!這是法律上不同的「人」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公司法第1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在現代公司法中,「法人格獨立原則」是公司制度的重要概念。依法設立的公司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屬於「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因此,公司本身可以對外締結契約或為意思表示,民事訴訟中可以進行起訴或被起訴。
另一方面,俗稱的公司「老闆」在法律上屬於「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一位獨立的「自然人」。而公司的負責人雖然負責經營與管理公司,但在法律上與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各自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況且,老闆可以換人當,公司負責人有變更的可能,而變更公司負責人也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法人格,但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則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清償
老闆只是代表人,不是債務主體
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本身負責清償。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無力償債,債權人原則上無從直接向公司負責人本人請求。雖然公司負責人會代表公司對外締結契約,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但契約或訴訟的當事人仍然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負責人本人。這是法人格獨立原則的基本具體表現。
特殊情況下:老闆也可能得還債!
有這4種情況,公司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然而,下列這幾種情況,公司的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 公司負責人自願承擔公司債務
- 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債務保證
- 公司負責人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違法濫用有限責任的補救機制
公司法第99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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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01, 2025
【真實案例】保單核保通過卻遭拒賠,問題出在哪?
案例引言:
林先生打算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作為保障。業務員在填寫要保書時詢問他是否曾接受過重大檢查或治療,林先生想起一年前曾因腸胃不適進行過腸胃鏡檢查,但結果正常,因此他便未主動提及。保單核保順利通過,一年後,林先生被診斷出罹患早期胃癌,申請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未據實說明病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林先生感到困惑:自己當時的檢查結果是正常的,為何還會被認定違反義務?
一、據實說明義務是什麼?
保險契約背後的重要法律基礎
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提問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乃保險契約建立於風險分散與資訊對稱的基礎上,保險人依賴要保人所提供的資訊來判斷是否承保及決定保費高低,因此,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關鍵資訊,將會直接影響契約的對價衡平,連帶影響其他人之權益。
二、法院怎麼看?據實說明義務不只是「誠信」
最高法院認為據實說明義務乃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體現,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之危險,得以較低之保費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充其量保險人至多亦僅可解除契約;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達到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補償之目的,殊非事理之平。
以林先生的案例來看,若保險公司曾明確詢問「是否曾接受腸胃鏡檢查」,而林先生未提及,雖然檢查結果為正常,但「接受檢查」的事實仍保險人詢問之重要事項,若隱匿此情況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以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約。
三、避免理賠糾紛,投保人應注意這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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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詢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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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審閱要保書,不全依賴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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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避免提問模糊,保障雙方權益
為避免未來理賠糾紛,投保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所詢問事項逐一據實說明,若有疑慮部分也可主動註明。建議在填寫要保書時,務必親自審閱所有內容,勿僅依賴業務員填寫。此外,保險公司亦有義務清楚設計詢問項目,避免用語模糊,造成投保人誤解。
▐ 作者
蔡憲騰律師專長涵蓋家事、刑事及民事訴訟領域,處理案件類型包括婚姻子女、遺產繼承、妨害名譽、性侵性騷擾、詐欺、傷害、車禍、財產糾紛及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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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1, 2025
案例開場:她只是想分享投資,卻惹上麻煩?
小美因為長期投資股票期貨頗有心得,開始將自己多年經驗分享給親朋好友,並給予具體投資標的建議,身邊好友也因此皆有獲利,漸漸小美在朋友圈中有了「投資女神」、「女中巴菲特」等封號。小美進而決定開班傳授投資知識並收取學費,小美認為這樣不但能將自己投資知識進一步分享給所有社會大眾,自己也可以賺得學費,利人利己何樂不為呢?
想教投資?先問法律怎麼看
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後人進一步把這句話解釋為:「授人以漁,不如授人以欲。」指的是不要直接給予物質,而是教以方法或某種信念,讓對方自己去爭取。這套理論如果用到現代社會,把「教人釣魚」改成「教人投資」,會不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呢?
關鍵法條出現:哪些行為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法律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實務怎麼看?有收費就可能構成投顧行為
又法院實務判決認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顧問事業,係指該營業為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對證券或期貨交易為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因此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者。據此,行為人因其提供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收取報酬,其報酬之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就屬於經營投資顧問業務,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結論:教投資不是不能做,但這幾件事要特別小心
小美想要分享傳授他的投資經驗、具體提供投資策略或標的,若是單純親朋好友間的分享而不收取報酬應無問題,但若對不特定人開班授課並收取學費,就可能違反前述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規定,除有相關刑責外,也會面臨受害者的民事追償,不得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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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19, 2025
創業只顧拚業務?小心帳戶、股權成爭議來源
近來網紅Andy老師控訴10年努力,有上百萬訂閱戶的平台,瞬間失去掌控權,而成為他人所有,此一情形常發生在新創公司的草創期,通常創業者會專注於開拓業務或研發產品而忽略草創時期的公司股權結構及智財歸屬等問題,因此,創業初期就必須明文「約法三章」,把股東間的股權寫明,同時配合資金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紀錄,確認確實為股東,而非成為別人口中的被借名者,此外,若有以技術入股者,應載明股權比例或估值為多少,避免日後股東間認知的落差。再者,新創公司若有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財問題時,除必須事先以契約約定外,專利及商標亦須儘速依契約約定,向政府相關機構辦理登記,避免日後公司業務成功發展後,股東之間衍生爭奪智慧財產權之問題。
誰掌握董事會,誰就掌握公司命脈
另外新創公司董事會的結構也是關鍵問題之一,掌握董事會多數席次,才能掌握經營決策權,而股權的多寡又決定董事會的人數及結構,因此在設立公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股權的比例,才不會在公司成功發展後只能單純的領取薪資,而無法享受公司成長獲利的果實。
文章亦上架於財報雲 https://blog.statementcloud.tw/fightmen-ownership-control/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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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01, 2024
民間信貸為何崛起?低門檻的雙面刃
民間信貸近年來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尤其是Eric Duan創作的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爆紅以及先買後付(BNPL)出現之後。民間信貸是指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提供的貸款服務。與傳統銀行相比,民間信貸通常具有借款門檻較低、審核速度快、手續簡便等特點,因此成為許多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核的人的選擇。
法定利率上限已下修,民間信貸卻仍高利壓身
110年7月20日我國民法第205條修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次修法將借款合理的利率將上限20%下修為16%,同時超過16%利率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而不必繳付,強化利率上限的管制效果。然而民間信貸的利率通常遠高於銀行貸款,並且在許多情況下超出法定利率上限,部分民間信貸機構會利用借貸條款不透明,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管理費或其他隱藏費用,進一步增加借款人的負擔。一些借款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不利的還款協議,導致欠款增加。
缺乏監管的市場,民間借貸成高風險地帶
台灣的民間信貸市場目前缺乏明確且有效的監管機制,放款人不需經過嚴格的監管和許可程序即可展開業務。金管會曾表示貸放不是金融特許業務,民間借貸應回歸到民事契約相關約定,並非金管會規範的金融機構,相關爭議可循現行機制處理。然而融資業者通常針對沒有清償能力的學生,在沒有徵信的情況下提供超高額借貸,進而造成債務陷阱。甚至有少數融資業者進一步與詐騙集團合作,不論是介紹債務人向融資業者借貸或是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
銀行借貸的四大優勢,助你遠離風險
雖然銀行在借貸過程中受到嚴格的監管,而民間信貸看似能快速解決資金問題,但由於存在高風險和潛在的不當行為,借款人往往面臨更大的財務壓力甚至法律糾紛。建議民眾仍應優先選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服務,透過提供穩定的財力或薪資證明,幫助銀行判斷申辦者的經濟能力與還款能力;保持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習慣,按時繳費提升個人信用評分,提高銀行核貸率。銀行有明確的利率上限和透明的條款,並且提供更穩定和安全的貸款選項。此外銀行也能為借款人提供相對完善的客戶服務和問題解決管道,使借貸過程更加有保障。選擇銀行借貸,不僅能避免陷入高利貸或不當催收的困境,也能更好地管理財務風險,確保借貸過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 作者
王偉霖教授為國內少數擁有豐富實務與學術經歷的科技法律專家,專長涵蓋智慧財產權、技術移轉、及跨國法律制度等領域。王教授擁有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學養深厚、視野宏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