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詐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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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近年詐騙事件頻傳,不少民眾因為把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借給他人使用而誤觸法律。
若帳戶被懷疑涉及不法資金流動,可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如果進一步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會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不論是「帳戶警示」或「告誡處分」,不僅均會影響資金調度,也會對個人信用造成長期影響。帳戶警示:暫時凍結帳戶,所有交易功能全面暫停
當法院、檢調機關或司法警察懷疑帳戶涉及詐欺、洗錢等情事時,會通報金融機構將帳戶列為「警示」,暫時凍結帳戶交易,以防止資金遭不法挪用。帳戶警示屬暫時性措施,通常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便會解除警示:
(一)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不起訴;
(二)法院判決無罪或緩刑;
(三)刑罰執行完畢;
(四)警示期間已達兩年。
在警示期間,帳戶的所有交易功能都會被全面暫停,無法正常轉帳、提款或收款,對日常生活與理財安排影響甚鉅。
告誡處分:長期監控,限制部分使用功能
如果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警察機關會核發「告誡」處分,一次為期五年。如果在告誡期間再犯,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下同)100萬以下罰金;如果在告誡處分期滿後再犯,將再核發一次為期5年的告誡處分。
帳戶經裁處「告誡」後,將會受到多項使用限制,包含:
(一)繳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費等)以外,每日轉帳、提款上限1萬元;
(二)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三)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辦理臨櫃交易或開立新帳戶;
(四)電子支付每日累計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每月累計收付上限3萬元;
(五)虛擬資產帳號結清後關閉,不能再開;
(六)如果是賣家,想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請帳號,可能不會通過;
(七)如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本來就有開立帳號,撥款天數將會不短於20日、每日收款上限2萬元、每月收款上限20萬;
(八)列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在查證期間,可以先暫停帳戶功能。
不服告誡處分的救濟途徑
如認為告誡處分不當,應於收到「告誡處分」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否則將喪失救濟的權利。
金融安全從日常意識開始
帳戶警示與告誡可同時存在,記得切勿將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借給他人使用,也不要代收、代轉他人資金。守護帳戶安全,就是守護自己的財富安全。
▐ 作者
林芊律師執業數年來跨足訴訟及非訟領域,包含:
※民事部分:返還借款、違約金、損害賠償、履行契約、勞資爭議、借名登記、越界建築、房屋漏水/裝潢糾紛、不動產租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執行、外國判決承認及許可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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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謹慎守護你的帳戶安全
避免一念之差,誤成詐騙集團的共犯
民眾日常中容易因缺乏警覺而落入洗錢陷阱,例如借用或出借帳戶、提款卡或網銀給他人使用,代收代轉不明款項,或因高報酬兼職、網貸美化金流、投資代操與虛擬資產轉換等情境,被詐騙集團利用為「人頭帳戶」收受與轉散贓款,一旦帳戶被用於詐欺或洗錢,即使不知情,也可能因可預見不法風險而被認定涉案,面臨刑事責任、金融機構列管、限制交易與新開戶,以及民事求償與信用受損。避免涉入的關鍵是拒絕提供或借用帳戶、拒絕代收代轉、保留對話紀錄並即時向 165 或警方求證。
銀行如何防堵洗錢風險?
開戶與客戶審查的規範與實務做法
依據金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銀行不得接受匿名或假名開戶,對個人與法人均須執行客戶身分確認(CDD)及實質受益人辨識與驗證,新開戶時須核對可靠文件,對代理人開戶須查證授權真實性並保存證明,對高風險客戶須加強審查、取得高層核准並了解資金與財富來源,如出示偽變造證件、拒絕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模糊不清或有異常而無合理說明,銀行得拒絕開戶或終止業務關係,並評估疑似洗錢申報。
「領A存B」風險高?
異常現金交易將被重點監控與通報
對於臨櫃以領現金存入他人帳戶(俗稱「領A存B」)或無摺存入他人帳戶,銀行依法需就交易金額、頻率與型態執行風險為本的監控與審視,遇異常情形時得要求說明資金來源、交易目的,無法合理說明得拒絕交易並申報疑似洗錢交易。金管會範本列舉可拒絕往來情形,包括疑似人頭帳戶、資料可疑、建立關係或交易時出現其他異常而無法合理說明等,實務上對「非本人現金存入他人帳戶」常列為警示態樣加強問查並可能限制辦理。此外,達一定金額的通貨交易(單筆或關聯多筆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須先確認身分並於5個營業日內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未達門檻者如具異常亦可能走疑似洗錢申報流程。
防詐靠你我:銀行查核+民眾警覺
日常中應保持警覺,避免因出借帳戶、代收轉款或參與高報酬兼職、投資代操等情境成為人頭帳戶,導致涉入洗錢。銀行依法須確認客戶身分、查核資金來源,對異常交易得拒絕辦理並通報。民眾應拒絕提供帳戶與不明金流,並及時向165或警方求證,以保護自身權益與信用。
▐ 作者
林彥廷律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及交大財金所,曾於合作金庫擔任授信專員,目前擔任包括建設公司、營造公司、磁磚供應商及房仲公司等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公司法律顧問,熟悉金融及不動產相關法規,對於一般常見之民刑事案件類型,均有承辦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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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什麼是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是一種常見的網路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假借協助辦理貸款或提供低利率貸款為名,利用被害人需款孔急的急迫心態,誘騙被害人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等個人銀行帳務資料,間接協助詐騙集團從事不法行為。
常見詐騙手法全解析
- 不設條件、人人可借 : 詐騙集團會跟被害人保證不論被害人銀行信用是好是壞,他們都「有辦法」成功向銀行申請到貸款。
- 提供低於行情的還款優惠 : 詐騙集團知道被害人急需用錢,因而主動提供低於一般銀行的利率優惠或誘人的還款方案。
- 協助美化帳戶、增加銀行信用分數 : 詐騙集團會主動提出協助美化帳戶的服務,以提高被害人在銀行的借款信用分數,進而要求被害人題供網路銀行及密碼等金融個人資料。
- 提供假貸款契約 : 詐騙集團為避免被害人起疑,會提供假貸款契約或要求提供身分證、存存簿等個人資料。
遇到這些情況,你可能正在被詐騙
- 一頁式網站或網址中英文夾雜 : 很多詐騙網站設計陽春、一頁式、網址中英文夾雜,並以「低利率」、「高額度」、「門檻低」等文字吸引被害人。
- 假冒銀行理財專員 : 網頁上會有「加入LINE好友」文字。詐騙集團成員很喜歡將個人LINE名稱設定成:OO銀行理財專員,並放上正常大頭照,等到騙取被害人資料後,該專員就會人間蒸發。
- 電話操作ATM : 「假」專員會提供操作教學服務,但正常貸款程序不會要求民眾去ATM或是透過網路銀行操作。
- 要求提供帳戶驗證身分 : 詐騙集團會請被害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假裝審核被害人資歷。
律師給你的5點防詐建議
- 保持冷靜、提高警覺
- 貸款需求建議循正規金融機構或合法貸款公司
- 詢問165反詐騙專線
- 切勿輕率提供個人銀行帳戶
- 報警
▐ 作者
常子薇律師現為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主辦或協辦多件社會矚目之重大金融、證券交易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專業領域涵蓋刑事、民事及家事事件。 希望民眾得藉由本篇文章,提高警覺,切勿讓詐騙集團有機可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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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你曾在網路上看過這類廣告嗎?
「誠徵虛擬貨幣交易員,不用懂加密貨幣、不用投資,協助帳戶轉換提領即可,穩賺不賠、每筆抽成,單日上千不是夢!」
又或者:
「我是某某幣圈 KOL,因為帳戶流量超標,需要誠信幫手代收代提,報酬高、無風險!」
帳號頭貼是西裝筆挺的年輕人,頁面貼滿「幣圈」成功學、國外旅遊照、轉帳對帳單,留言一片「感謝大哥照顧」、「終於存到人生第一桶金」。看起來好像很專業、很有誠信。你心想:「我又沒交提款卡、也沒給密碼,應該不會有問題吧?」
但你錯了。
在你協助對方收款、轉帳虛擬貨幣的那一刻,你可能已經涉入詐騙集團的金流清洗流程,成了幫助犯。
「我只是幫忙收錢,沒去騙人」,也可能犯法!
不少人認為:只有「打電話騙人」、「假扮警察」那種才叫詐騙,幫忙轉個帳、換點加密貨幣只是個小角色,不會怎麼樣。
但依《刑法》第30條規定,只要你協助犯罪進行(即便不是主謀),就可能構成「幫助犯」,要對整體犯罪負責。加上近年來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政府與媒體頻繁宣導,司法實務也越來越傾向從嚴認定「幫助犯」的成立。
而政府為了防堵詐騙集團資金流動,也訂立了《洗錢防制法》。簡單來說,只要讓警方對於詐欺金流的追查變困難,就有可能涉及犯罪!而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並科最高1億元罰金;即使未遂也會被判刑,不是「沒成功就沒事」。
而且,不只是「你有沒有知道」會構成詐騙、洗錢,更關鍵的是:
法律不只處罰「明知故犯」,還會追究「不確定故意」
你可能會說:「我真的不知道那筆錢是詐騙來的啊!」
但司法上不採「你說了算」。法律上有所謂的「不確定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結果有所預見,雖然不確定會發生,但也不排斥其發生,就屬於不確定故意。
實務上許多法院判決都指出:
- 現在詐騙手法、例如「設定錯誤」、「購物退款」、「虛擬幣投資」等方式,早就透過媒體與政府不斷宣導。
- 具備基本社會常識的人理應知道,這些涉及金流處理但不困難、報酬過高的行為背後有問題。
- 當你選擇視而不見、仍然協助操作,就可能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依法仍需負刑責。
也就是說:你不是「真的不知道」,而是「應該知道,卻選擇不問」。
常見的洗錢幫助犯詐騙手法有哪些?
虛擬貨幣「代提代收」
- 被徵求「換匯」角色,協助將非法所得換成加密貨幣,或將加密貨幣從帳戶轉出
- 對方聲稱「轉帳上限太高」、「幫忙避稅」、「協助操作」,事實上是要用你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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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三方詐騙是什麼?一個讓人防不勝防的詐術
隨著網際網絡之日漸發達,以網路買賣交易商品之情形日益增長,諸如在Facebook社團中即有許多買賣商品之社團,於網路交易過程中存在所謂「三方詐騙」的詐騙模式,時常令民眾防不慎防。
三方詐騙怎麼騙?一個典型案例剖析
(一)賣家A於Facebook社團以5000元預計出售演唱會序號,詐騙犯B發現後即向賣家A佯裝有購買意願,並向賣家A索取收款之銀行帳戶。
(二)詐騙犯B又另於Facebook社團發現買家C想購買相同之演唱會序號,旋即向買家C佯稱願意出售演唱會序號,並將賣家A之銀行帳號提供予買家C。 (三)嗣後買家C即將5000元轉帳至詐騙犯B提供之賣家A銀行帳號,賣家A收到款項確認金額無誤後,誤認款項乃詐騙犯B所匯款,故仍將演唱會門票序號交付予詐騙犯B。
(四)此時買家C雖然已給付5000元但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序號,故向偵查機關提告。
(五)因買家C之款項係轉帳至賣家A之銀行帳戶,導致偵查機關基於偵查需要先行警示賣家A之銀行帳戶。
被害人與無辜賣家皆受害,詐騙犯卻全身而退
於此實例中,買家C遭詐騙5000元,而賣家A進行正當交易卻因此涉案以致銀行帳戶遭警示,唯一獲利者為詐騙犯B。於現行偵查實務上詐騙犯B對外多以匿名的方式進行交易,又未以自己之銀行帳戶收取買家C所轉入之款項,時常導致檢調單位因此偵辦困難,而讓詐騙犯B逍遙法外,反而使賣家A苦受帳戶遭警示之不便,買家C則實際受錢財損害。
三項關鍵守則,遠離三方詐騙陷阱
基此,在網絡發展卓越之現代,民眾無可避免需要透過網路完成買賣交易,買方及賣方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盡可能降低遭詐騙犯實行三方詐騙之風險:
(一)避免於網路上與陌生他人私下進行交易。
(二)倘若有網路買賣需求,選擇具備安全交易機制之第三方平台。
(三)若實在有進行私下交易之需求,買方及賣方皆應實際驗證對方之「個人資料」(俗稱KYC),其中至少應包含,雙方年籍資料、賣方收款帳戶、買方匯款帳戶,以確保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透明性,並確保未有詐騙犯從中介入。
三方詐騙可謂近年來最為狡詐之詐騙手法,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謹記上述三點相信能有效防範三方詐騙出現於生活中。
▐ 作者
吳秉諭律師畢業當年應屆考取律師,同時具備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現為內政部役政署審查委員、李鋒文教補習班法律顧問。執業後針對不動產、國賠案件、家事、民事、刑事案件皆有辦理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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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什麼是人頭帳戶?詐騙集團的斷點策略
所謂「人頭帳戶」,指的是詐欺集團以各種非法方式取得他人名義開立之帳戶,以供集團從事洗錢、收贓及詐欺等犯罪行為,而於被害人報案時,因帳戶並非詐欺集團內部人名下,且多以領現金方式取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以致於檢警縱使得以凍結人頭帳戶,大多也只能循線找到人頭帳戶所有者,而難以揪出幕後詐欺集團。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其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如下:
刑責一:幫助(加重)詐欺罪、幫助洗錢罪
沒有明知也可能構成犯罪
現今反詐訊息流通甚廣,隨處可見宣導,倘若人頭帳戶提供者並無特殊情事(如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資訊接收弱勢等),檢察官或法官多會認為人頭帳戶提供者應有能力察覺提供帳戶可能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行為,縱然人頭帳戶提供者抗辯並非明知且有意提供幫助,仍屬於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範疇而起訴、論罪。且集團式的詐欺行為,更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4條「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罪,刑事責任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責二:交付、提供帳戶即可能觸法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第4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也就是說,倘若人頭帳戶提供者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1)出售帳戶(2)交付、提供的帳戶達三個(3)先前已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五年內再交付、提供帳戶,無論是否為初犯,均可逕論以本條第3項刑責。
▐ 作者
陳軍偉律師在律師執業前,已是執業10年之資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並取得臺北市危老推動師資格,此外亦曾於第一銀行、玉山銀行等大型行庫從事不動產管理、都更危老重建及金融授信等職務,擅長不動產訴訟、不動產稅務、都更危老爭議、金融消費糾紛及勞資爭議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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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四大重點法案一次看懂
——113年7月完成立法,「打詐新四法」正式上路
為強化打擊詐欺犯罪,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合稱打詐新四法,併參酌法務部新聞稿內容,就修正重點簡述如下(詳細條文規定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從重處罰、提高假釋門檻到完善被害人保障
(一)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以期矯正詐欺惡行。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強化「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法律協助、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賠償,以填補損害。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面對科技詐騙,擴大調查與資料調取權限
(一)為打擊利用網路匿蹤之詐騙案件,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由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定位、搜索、即時偵查全面升級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惟僅從室外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
洗錢防制法
——鎖定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強化金流控管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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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詐騙防不勝防,人人都有可能中招
現在社會上的詐騙案件頻繁,在政府大力宣導反詐騙之餘,仍然還是有許多人不小心踏入詐騙集團的陷阱,讓自己的辛苦錢、老本錢拱手送人。事後才發現被騙,真讓人感到氣憤又難過。
冷靜第一步:報警處理、帳戶示警
難過氣憤後,還是要想辦法把錢給拿回來。第一步先去住家附近的派出所報警,配合警方辦案,將相關帳戶示警。如果警方有查獲犯罪行為人時,刑事部分可以提出告訴。民事部分可以請求被騙的金額。
刑事責任怎麼追?先搞懂訴訟流程
刑事部分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人的刑責,檢察官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涉嫌詐欺,就會對被告提起公訴。刑事庭的法官會去審理被告是不是成立詐欺,如果成立詐欺,要判多久。而刑事法院也會安排調解,這時候,可以參加刑事法院的調解程序,與被告談賠償金額。因為是調解,所以能夠獲得的賠償金額,通常會比被騙的金額少。
沒談成怎麼辦?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在刑事庭的調解程序中沒有辦法達成調解,接下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對刑事被告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優點是,不用繳納裁判費。第一審刑事庭如果認定被告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就會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移送到民事庭,由民事庭審理賠償金額的多寡。
若選擇獨立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
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但是程序進行上,刑事庭和民事庭就是分別獨立進行。在民事程序的進行上會比較快,就不用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等到刑事庭結案後,再開始進行民事程序。
結語:避免法律程序的最好方法就是預防詐騙
如果遭到詐騙後,在法律上的補救措施以及後續的處理程序如同上述。最重要的,就是一開始仔細求證,不要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事後就不用費心費力的在進行冗長的法律程序。
▐ 作者
劉建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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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虛擬貨幣是錢還是騙?
隨著科技的發展, 從區塊鏈的加密技術到AI的人工智慧發展,各類新興產品不斷推出, 特別是以加密技術所產生的各類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泰達幣等等,各種名稱不一而足,究竟其性質是屬於貨幣、商品或者是證券,分別有「有效貨幣說」、「虛擬商品說」、「有價證券說」及「金融工具說」等各種見解不一,除了對於傳統金融產業產生不少衝擊,一般民眾對虛擬貨幣的認知也有不少誤解,由於對於虛擬貨幣的有限知識以及產品本身透明度不足,使的詐騙集團得以利用此一現象對社會大眾進行投資詐騙行為。
高獲利誘因 + 低透明度 = 詐騙溫床
任何以投資為詐騙的慣用手法,無非都是以高獲利為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的基礎, 恰巧虛擬貨幣本質上就有不透明之處,因此如何判斷獲利模式是否可行,變成投資人無法有效加以衡量的情形,因此就更容易誤以為其具有高獲利而投入資金,對於此一投資風險,金管會一再對外表示透過境外各類交易平台所為之投資,因不在我國法規規範之範圍內,若有任何投資風險,投資人必須自行負責,換言之,其投資風險必須有投資人自行負責,因而提供詐騙集團「以投資為名,行詐騙之實」的機會。
威逼利誘雙管齊下:詐騙劇本逐字稿曝光
一般而言,詐騙集團的手法無非是以「威逼利誘」為詐騙話術及橋段之設計基礎, 過往以「若不怎麼樣就會造成如何不利益的結果」做為編寫詐騙對話的架構,例如:「有不明款項匯入帳戶,如果不提供帳號,資金就會被凍結。」另一種情形就是以利誘為基礎,「如果做了什麼事情,就會有什麼樣的好處,機會難得喔」 ,這樣的話術,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確存在了相當的吸引力,因此,很容易落入以投資獲利為由的詐騙陷阱。
由於投資乃一般社會大眾常見的理財方式之一,因此,如何避免因為投資而被詐騙就變得非常重要,以下謹提供幾個基本原則供參考:
投資虛擬貨幣:三招防詐鐵則
一、慎選邀約投資者
選擇正確的人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風險,投資亦然, 對於來路不明的任何投資訊息及邀約投資者,一律加以拒絕,只選擇正式合法設立,且具備一定規模之機構為交易對象,即可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二、避免高獲利的誘惑
任何高獲利的產品必然伴隨高風險,然而由於「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傳統觀念下,高獲利的訴求,對於一般大眾仍然具有致命的吸引,詐騙者即看準人性此一弱點,以高獲利作為誘騙投資的驅動力。
三、辨別訊息的正確性
除了傳統以「威逼利誘」為詐騙橋段之外,因網路訊息的發達以及AI技術的發展,利用科技所產生的各種虛假深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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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投資防詐五步曲
——「停、看、聽」原則,保護你我荷包
關於上一期我們提到的投資詐騙類型,詐騙集團多會以「假冒金融業者或財經名人推薦」、「投資標的有高投報率,保證獲利」、「無風險」、「交易程序簡單」、「提出先前其他人的獲利實績」、「舉辦說明會」、「組建投資群組」等方式,作為宣傳手法,因此各位讀者切要謹記,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莫「聽」來源不明的資訊、莫「加」陌生投資群組、莫「用」保證獲利App投資平台、常「保」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有不勞而獲甜頭的心態、常「持」三思而後行,凡事抱持謹慎不衝動相信的態度。讀者若是有投資理財需求,應向政府合法立案許可的金融機構、證券商、投信及投顧業者辦理,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免遭詐騙。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投資詐騙不只是民事糾紛,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關於上一期提到的投資詐騙類型,主要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詐欺罪、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證券詐偽罪等犯罪態樣。
對於刑法詐欺罪而言,是以行為人施以詐術為核心,而什麼是施以詐術呢,以前面提到的im.B為例,詐騙集團利用了諸多的假債權,讓受害民眾誤以為真的有這麼多的債務人有資金上的需求,進而將自己的財物移轉給詐騙集團,縱然彼此間訂有認購債權合約書,但詐騙集團是提供一個假債權,則仍然屬於刑法詐欺罪的施行詐術行為,而不會僅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吸金手法踩到紅線
——不是金融業者卻吸金,恐觸銀行法第125條
對於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而言,是以非銀行業者,收受民眾存款、信託資金、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而近年來,為了因應商業模式的變化,金融投資商品、吸金標的日趨多元化,避免法規有所漏洞,立法者將本罪的打擊面擴大至行為人只要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之投資標的,都是屬於收受存款的範疇,諸如:前開牛樟芝投資案,即是屬於此類範疇;而關於顯不相當的報酬,係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
操縱股市與假消息
——誤導投資人購買證券也可能觸法
對於證券交易法證券詐偽罪而言,是以有價證券作為投資標的,而有虛偽、詐欺、財報不實或操縱市場之情形為要件,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等,諸如:前開所提及的詐騙集團勸誘鼓吹民眾購買股票,並保證獲利等情形。
法律救濟:不只提告,還能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