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合作或創業前,你該懂的公司法律底線
經營公司或與公司合作時,必須要知道的「法人格獨立原則」,穆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子超以公司債務的觀點,簡要整理讓讀者理解。
公司的債務能找老闆要嗎?
公司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老闆本人請求嗎?公司老闆本人的債務可以向公司請求嗎?恐怕沒這麼簡單,簽訂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當事人,民事訴訟起訴時不能搞錯訴訟當事人,因為公司跟公司老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人」。
法人格獨立原則是什麼?
公司≠老闆!這是法律上不同的「人」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公司法第1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在現代公司法中,「法人格獨立原則」是公司制度的重要概念。依法設立的公司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屬於「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因此,公司本身可以對外締結契約或為意思表示,民事訴訟中可以進行起訴或被起訴。
另一方面,俗稱的公司「老闆」在法律上屬於「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一位獨立的「自然人」。而公司的負責人雖然負責經營與管理公司,但在法律上與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各自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況且,老闆可以換人當,公司負責人有變更的可能,而變更公司負責人也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法人格,但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則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清償
老闆只是代表人,不是債務主體
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本身負責清償。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無力償債,債權人原則上無從直接向公司負責人本人請求。雖然公司負責人會代表公司對外締結契約,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但契約或訴訟的當事人仍然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負責人本人。這是法人格獨立原則的基本具體表現。
特殊情況下:老闆也可能得還債!
有這4種情況,公司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然而,下列這幾種情況,公司的債務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 公司負責人自願承擔公司債務
- 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債務保證
- 公司負責人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違法濫用有限責任的補救機制
公司法第99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公司法的154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除了法人格獨立原則,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還有「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也就是股東只以出資額或繳清股份的金額為限,對於公司負有限責任。當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同時是股東,卻利用公司作為掩護,取巧利用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該公司負責人應自己負責清償公司債務。
結論:債要找對人討,公司≠老闆本人
債權人應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公司的債務應向公司請求,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可能只有轉達給公司的義意,公司負責人沒有義務以本人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除非是公司負責人自願承擔公司債務、與公司負連帶責任、為公司的債務保證等,或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這就是經營公司或與公司合作時,必須要知道的「法人格獨立原則」。
▐ 作者
林子超律師主要辦理家庭法律、企業商務、經濟犯罪、其他民刑事件等。秉持著聆聽、理解、謹慎、務實等理念,為客戶謀劃法律策略。林律師曾從事業務專員、工廠外勤、特別助理等職務,性質橫跨傳產與新創,類型包含生產與行銷。在商務領域的第一線有豐富經驗,擅長溝通,不畏談判,結合律師專業後,更能提供精準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