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重刑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解析

加重詐欺罪「重刑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解析

近年來,詐欺案件幾乎成了全民共同的惡夢,不只新聞天天報,身邊親友被騙的例子也層出不窮。為了遏止詐欺犯罪的氾濫,政府在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正式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法」),大幅強化對詐欺行為的規範與處罰,希望從制度面「踩剎車」。

不過,詐防法上路後,詐欺案件並沒有立刻降溫,司法體系反而因為案件量暴增而承受巨大壓力。因此,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詐防法就迎來第一次修正,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這次修正實際上也象徵著——詐欺犯罪正式進入「重刑時代」。

重刑門檻大幅下修,一不小心就是「重罪」!

本次詐防法修法影響層面最大的,就是加重刑責的門檻大幅降低,只要詐欺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達到:

  • 100 萬元以上: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1,000 萬元以上:可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1 億元以上:可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相比之下,過往涉案金額要到 500 萬元以上才算「重罪」,現在只要超過 100 萬元,就已經達到重罪的門檻。

更需要注意的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重罪不得適用簡易審判程序,且依法屬強制辯護案件,因此,未來只要被害人財產損失達到100萬元以上,便無從適用簡易審判,此修正將使審、檢、辯及被告均面臨審判規則的劇變。

利用弱勢者犯罪,再加重刑責!

本次詐防法修法也特別針對詐欺集團「找人頭」的現象出手,如果是教唆、幫助或利用下列對象從事詐欺犯罪,刑責可再加重二分之一:

  • 未成年人;
  • 80 歲以上的高齡者;
  • 非本國籍人士。

此修正目的,是為了處理近年來詐欺犯罪出現「年輕化」與「高齡化」兩極發展的問題,遏止青少年、高齡人士或外籍移工淪為犯罪工具。

提高減刑難度,甚至還有禁奢條款! 

本次修法一併修正防詐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未來被告若想爭取減刑,除須達到本就存在的「『偵查』與『審判』階段『均』自白」要件之外,還需要從「第一次在偵查中自白」時起算 6 個月內,支付完畢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

不僅如此,本次修法甚至首度在刑事法領域中引進「禁奢條款」——如果被告在還沒賠償被害人之前,過著顯然過於奢華的生活或進行高消費行為,法院甚至可以加重量刑。

至於什麼樣才算「過於奢華」?防詐法並沒有訂出明確標準,未來還需觀察實務判決的走向。

面對大幅加重的刑度,務必更謹慎小心!

本次詐防法的修正,清楚釋放了一個訊號:政府對詐欺犯罪的容忍度已降至冰點,過去法制面存在的彈性空間,在修法後被大幅封堵:

  • 適用簡易判決程序的案件大幅減少:被害人財產損失達100 萬元的門檻極易跨越,被告必須面臨漫長、嚴謹的審判程序。
  • 減刑門檻提高、和解模式改變:過去經濟條件不佳的被告,有空間以「分期攤還」的方式作為和解手段以爭取減刑;然而修法後,若無法在第一次偵查自白後 6 個月內全額賠付,將喪失減刑機會,「慢慢還」的和解模式將不復存在。
  • 生活受放大檢視:首見的「禁奢條款」意味著被告在賠償被害人之前,任何高消費行為都可能被放大檢視,甚至成為加重量刑的依據。

是以,提醒民眾找工作、辦貸款都務必小心再小心,別輕易交出帳戶或幫任何人領錢,以免誤觸重刑法網。

▐ 作者

沈宏儒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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