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政府一再強調ECFA只談經濟問題,而不涉及政治問題,實則名稱的本身即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任何國與國間簽訂有關經濟問題的協議,多數皆以FTA稱之,台灣與其他國家談經濟問題時,亦皆以簽訂FTA論之,從未以CECA 或ECFA為名稱,足見與中國簽訂ECFA的行為本身,即代表海峽兩岸並非國與國之關係。試問,在此前提下所簽訂之ECFA,當中國已於一九七一年獲得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之明文承認其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而被國際社會認定為國家時,台灣與其簽訂非國與國間之ECFA,不論其內容如何,當然被國際社會認為台灣非主權獨立之國家,其理不言自明。辯稱ECFA不涉及政治問題,殊不知簽訂的本身即是政治問題,即代表台灣主權地位之喪失。
此外,當簽訂ECFA後,勢必會開放中國低價產品進入台灣,其中部分產品並可能零關稅,形成所謂的「兩岸共同市場」或「一中市場」,台灣產業面臨中國低價品的競爭,只有選擇將工廠移至中國或者僱用外勞或中國勞工,屆時台灣勞工必定面對更嚴重的失業問題,而工作權的保障乃憲法第十五條所明文,此乃憲法上所保障的重要基本人權,勞工的失業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其本質上亦屬基本人權的政治問題,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之工作權,此亦為國與國之間課與關稅之因,其目的之一即在保障各國內部之產業。一旦失去主權,所有一國政府保障人民的相關機制即失其機能,如:關稅、反傾銷稅及外勞開放政策等等,因此,主權之喪失,看似屬於政治問題,實則,直接影響到人民之基本生計,人民之基本人權本質上即包含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經濟人權,此不可不察也!
綜上所述,兩岸若簽訂ECFA或任何其他名稱之協議,只要不是以FTA之名稱之,台灣的主權即立刻遭到矮化,而其內容若涉及中國商品之關稅減免,勢必影響台灣人民之工作權,因此,簽訂ECFA絕非若馬政府所言僅為經濟問題,亦非單純的意識形態問題,而是攸關全體台灣人民的主權及經濟人權之問題,豈可任由馬政府一意孤行,而不以公投方式取得全民之共識?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298462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