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藍白立委聯手通過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法庭開庭直播,理由是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國民信賴」。然而,看似進步的舉措,實則誤解司法審判本質及司法改革之重點,且弊大於利,理由如下:
一、法庭直播無助於提升裁判品質
現行刑事訴訟法已對於被告程序保障及辯護權之行使,有相當完善之規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判,法院判決能否公正無誤,重點在於檢辯雙方之攻防、證據之提出及法官或國民法官對於案件審理之用心程度,直播方式並未改變上述問題的本質,只是徒增直播時可能對被告名譽、隱私與人權的進一步侵害。此外,證人若知曉其證言將公開於大眾,極可能因恐懼報復或公眾審視而不願作證或提供完整內容,反而有礙於法官作出正確之判決。
二、法庭直播易導致訴訟戲劇化,助長輿論審判
司法程序應以嚴謹與中立為核心,若採法庭直播方式,於法庭審理尚未終結前,社會大眾即能透過直播而自行評論案件,直播主可能因流量考慮而有煽情或片面之評價,甚至為影響判決結果而有帶風向之言論,形成變相「輿論審判」,而偏離訴訟本質,進一步損害審判品質與公信力。
三、法庭直播與司法透明度無關
司法透明度本可透過公開法庭之審理、判決書之公開以開放法庭旁聽等制度加以保障,而非必須依賴視覺化的現場傳播才能達到。此外,倘若民眾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即使觀看直播亦難以正確理解個案中的審理重點,反而可能因為誤解而有偏頗或情緒性之發言,加劇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而有害於司法改革。
綜上,此次修法雖將公開直播限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矚目」案件,且賦予法官決定是否公開直播之權利,然而此一規定反而造成實務上認定上述二類案件之困擾,倘法官認為個案不符上述案件類型而決定不公開直播時,是否會遭社會大眾批評法官審理不具透明度?此外,倘若公開直播在於保障被告人權,則上述二類案件以外的被告,其人權就不需透過直播保障嗎?法律之公平性亦將受質疑。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13883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