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選舉兼用罷免 沒有政黨能獨大

《自由廣場》選舉兼用罷免 沒有政黨能獨大

報載部分民調顯示近半五成民眾不希望執政黨在國會過半數,以免失去監督制衡力量,此一見解顯然對民主與獨裁之間的區別有所誤解,事實上,只要有定期的民主選舉、搭配人民適時行使罷免權,善用兩者,就難以形成獨裁政權,反而更能深化民主內涵,理由如下:

一、定期選舉制度 無從形成獨裁政權

所謂獨裁政權係指一黨獨大完全不受任何監督,可無視人民的訴求,此種情形於沒有定期民主選舉的國家,執政黨幾無下臺的可能,當然會產生獨裁政權,但只要有定期而公正的民主選舉,人民隨時可以更換執政黨,自然不會有長期獨裁政權的存在,例如新加坡雖然長期由人民行動黨執政,但因有定期民主選舉,很難被認為是一獨裁政權。

二、行使罷免權 可彌補代議政治缺陷

民主政治本質上乃代議政治,人民選舉民意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政府的權利,在選舉當下並無法得知所有當選人在未來四年任期內會有如何具體的作為,對於特定法案會做如何的決定,倘若民意代表的作為超乎選民預期,行使罷免權乃是提前收回人民之授權,避免民意代表與現行民意脫節,恣意而為,反而做出傷害人民權益的事情,作為民主國家的主人,在一定的民主程序機制下,當然有權利隨時收回授權,以作為避免代議政治中民意代表當選後行為未能符合預期的彌補手段。

三、制衡的最終力量來自人民

傳統上認為民主政治,重在政黨競爭相互制衡,因此產生輪流執政的現象,然而輪流執政並非民主選舉的當然結果,而且政黨的相互制衡,亦非國家發展的最佳途徑,真正的問題在於人民基於「社會契約論」對於統治者或民意代表的授權,能否有「定期更新」或「除錯」之機制,因此,定期選舉及罷免權之行使就是避免形成獨裁政權的最佳工具,藉此避免民意代表「反客為主」,無視於人民之福祉,進而立法剝奪人民權利之作為。

 

民主制衡的本質固然在於避免一黨權力過大,而三權分立亦在避免任一權力過大,然所有制衡的目的都在於確保人民權利不受無端侵害,因此制衡與否,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於人民。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14005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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