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制常見誤解

結婚後財產就變成「我們的」嗎?先搞懂夫妻財產制

關於夫妻財產制,其中有約定財產制,可採行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無約定則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有剩餘,應該平均分配,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分配差額,這稱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主要是將夫妻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 及「婚後財產」。但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均由夫妻各自所有,而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各自對其債務付清償的責任,雙方財產均不受對方影響。

誤解一:配偶欠下鉅款,另一半需要幫忙還嗎?需要離婚來切割債務嗎?

民法第10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除非有民法第1003條第1項處理日常家務所生債務,日常家務常見如採購食品、衣物等日用品或房租、子女教育費。又或者為配偶擔保債務,當配偶無力償還時,作為保證人之配偶就必須一同擔負債務責任。

所以自己的債務還是得自己負責清償,且配偶以自己財產幫另一方還債,是可以請對方償還。

誤解二:婚姻關係存續中,賣自己名下的房子還需要對方同意嗎?

民法1018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如房屋、車輛、存款、股票),可以自由變賣、贈與或出租,不需配偶簽名同意。所以法定財產制財產並不會讓財產全部變成「共有」。

誤解三:離婚時所有財產一律直接對半分?沒收入的人就分不到嗎?

法定財產制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基礎是以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由財產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但如雙方財產分配有失公平,例如一方對婚姻毫無貢獻,法院可視實際狀況調整分配比例或免除分配額。但這不代表沒有收入的人就沒有貢獻。法院會衡量家事勞動、孩子照料等協助家庭生活運作的付出,就算全職照顧家庭,還是會以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具體審酌。

誤解四:離婚分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子能要求直接過戶嗎?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取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這權利是債權請求權,不能直接起訴移轉房子。也就是說房子如果登記在妻子名下,丈夫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原則上只能拿到錢,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

▐ 作者

簡鳳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