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段婚姻關係的開始,需要兩邊同意,
但一段婚姻關係的結束,卻不見得如此。
當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時,
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 #裁判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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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 第1052條第1項中,
規定了十種裁判離婚的事由,
其中包括了現在實務上常見的「#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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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時候,#肉體出軌 的證據並不好蒐集,
多半只能掌握#感情出軌 的證據。
這時候應該依同條第2項的概括規定
來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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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的那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
從第1052條的第2項但書的文字來看,
出軌的那一方似乎是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
但是這樣的見解,近期已被憲法法庭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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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最近憲法法庭作成判決,
認為事由已逾相當期間或持續相當期間,
仍「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已經 #違憲,
建議立法者未來應該要增設一段相當期間,
讓該配偶在時間經過後也有請求離婚的機會,
避免法律「完全」剝奪人民離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