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載蔡宗珍等三位大法官就憲法法庭之組成應否遵守憲法訴訟法(憲訴法)之規定,發出五點聲明,認為應尊重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而如此一來,憲法法庭即因不足十人而無法開庭審理。此一見解,顯然落入邏輯上「循環論證」的形式推論誤謬,理由如下:
一、憲訴法本身就是違憲爭議的被審查對象
三位大法官認為憲訴法乃依憲法授權之立法,基於遵守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依憲訴法之規定組成憲法法庭。此種見解在憲訴法本身未涉違憲爭議之前提下,固屬正確,符合邏輯推論形式。反之,憲訴法本身若涉有違憲爭議時,即不能冒然直接適用憲訴法,特別是憲訴法第卅條,對於憲法法庭判決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之規定,是否藉立法權干預憲法法庭有效行使其職權之違憲爭議,此案尚未經審理,就認定該法為有效法律而必須遵守,將會產生「未審先判」之情形。換言之,若先認定該法乃有效之法律且須遵守,則憲法法庭日後又如何再審理該法內容是否違憲?
二、憲法授權之立法,仍屬違憲審查之標的
經憲法授權之立法,且經總統依法公布之法律,固然屬於有效之法律,然而該有效法律仍屬違憲審查之標的。正是因為該法律已具有效力,才須以「違憲審查制度」判斷該法是否違反憲法而無效,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已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此自不能以憲訴法乃有效之法律,而推論必須加以遵守,特別是就該法律是否涉有違憲之審理時,逕行認定該法有效而受其拘束,即落入邏輯上「循環論證」或「套套邏輯」之誤謬推論。
三、大法官應貫徹「憲法守護者」的角色
大法官之職責本就在於貫徹憲法第一七一條「法律位階論」的執行,其所應關心者乃維護憲法是國家之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之制定都不能牴觸憲法之精神,並就憲法之精神加以詮釋,而非交由立法委員決定,三位大法官的論點等同直接接受立法院的立法結果,失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令人不解!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27514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