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中之「日間照護」是否屬於「住院」?是否得申請醫療險住院理賠?

精神衛生法中之「日間照護」是否屬於「住院」?是否得申請醫療險住院理賠?

一、從法條看「日間照護」與「住院」的區別

法條變化:從「日間留院」到「日間照護」

精神衛生法於民國96年7月4日修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其他照護方式。」;之後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法(自公布後兩年施行),修法後上開第35條第1項移至第20條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為:「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照護。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社區支持服務。八、個案管理服務。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比照修法前後之條文內容,可以發現修法後之內容增加「社區支持服務」及「個案管理服務」兩種治療方式,而日間留院則改為日間照護,參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網頁關於「日間照護」之文字說明:「日間照護單位是一種開放性的精神疾病復健治療環境設施,屬於部份留院性質,採學校教育、訓練和治療三合一的觀念。學員白天時間在日間照護接受醫藥、護理及其它專業復健治療,晚上回到家中與家人生活,本院活動時間從上午8時30分到日間照護參加課程,下午3時50分下課回家。」,可見患者參與日間照護療程,幾乎需要耗費整個白天的時間,因此產生是否得請領醫療險住院理賠之爭議。

二、金管會函示前後的保單差異影響理賠認定

舊版保單 VS. 新版條款:理賠資格可能不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3年1月22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因此往後之住院醫療多會特別定義日間留院(日間照護)是否得以申請住院保險金,但在此函文發布「之前」之保單對於住院之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因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是否得申請住院理賠,在實務上屢生爭議。

三、法院判決:保險條款不排除時,應保護被保險人

新北法院判例支持「日間照護」也可理賠

關於此爭議,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對於被保險人於89年6月19日購買之醫療保險,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判決,該判決認為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要旨參照),且認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要旨參照),因而認為倘簽立之保險契約未有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之約定,且未限制住院必須24小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基於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等原則,認為被保險人於89年6月19日所簽立之保險契約並無明確排除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則被保險人自有合理且可期待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可受理賠,因此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四、結論:能否理賠,關鍵在於保單條款內容

故關於此爭議,仍應視購買之保單條款而定,以茲辨別日間留院(日間照護)是否可受理賠。

▐ 作者

謝明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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