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監護權之判定

真實案例解析:父母分居多年,監護權怎麼判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本案例中原告、被告將以甲、乙代替,未成年子女為丙。


此判決針對當事人雙方之未成年子女丙的監護權判定之部分,原父母雙方之離婚協議是由乙擔任親權人,多年前甲來台定居,與未成年子女丙分隔兩地、偶爾聯絡,但丙至今仍持台胞證就學及定居大陸地區,後來雙方協議改由甲行使親權


乙說明有考慮將親權改回由乙行使,但丙認為沒有必要變更,且扶養照顧部分沒有困難,為了方便處理丙的身分事務(日後辦理護照、台灣身分證等),法院參酌家事調查報告,依據照護意願、居住環境、經濟狀況、支持系統等,評估由甲擔任丙之親權人,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關鍵原則解析: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

從前面的判決可以看到,雖然父母雙方已經協議由其中一方擔任親權行使人,但因生活狀況、子女意見等因素,最終法院作出與協議中不同之判定,判決中也提到了會以家事調查報告來判斷,才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但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就是為了保障子女的未來能夠獲得最健全的發展,所以會參考各種因素而做出決定,包含子女意願、年齡、生活環境、健康、父母經濟狀況等,但不是以父母的經濟狀況為唯一的衡量標準!

《民法第1089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民法第1089條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家事調查怎麼做?六大面向一次看

家事調查報告除了安排家事調查官訪視之外,也會透過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去做評估分析,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親權能力(包含經濟、照護層面)
2、親職時間(能夠陪伴或照顧子女的時間)
3、照顧環境(是否可供子女健全發展?)
4、親權意願(有沒有照顧子女的意願?)
5、教育規劃(對於子女的未來發展)
6、子女意願   

監護權爭議不只看錢,更看「陪伴」與「記錄」!

各依前面的判決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在子女的親權行使方面,並不是較有錢的一方就一定能夠取得勝訴,而是要參考子女日常生活中的最佳利益,重要的參考因素為父母能夠陪伴、照顧孩子的時間,對子女的教育規劃以及子女自身意願等綜合考量後,做出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決定。


所以在離婚協議當中,雙方應清楚記載父母各自對於子女未來親權如何行使的規劃,並且於日常生活中記錄與子女的生活互動狀況(如:照片、影片及對話內容等),倘若日後發生爭取監護權時,才能提出具體有利的證據。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